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并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规定组织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建筑物、场所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安全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建筑物、场所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安全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