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保障其所需经费。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