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保障其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符合消防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职业保障和抚恤优待规定,保障其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工伤待遇、抚恤和保险金;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符合消防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职业保障和抚恤优待规定,保障其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工伤待遇、抚恤和保险金;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