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
消防队依法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消防队依法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