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责成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