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