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