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载人电梯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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