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消防救援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消防救援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