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 灭火救援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集人员、物资等支援灭火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参加灭火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参加灭火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灭火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