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八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