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