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后擅自关闭或者拆除的;
(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未做好技术服务,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联网设备的;
(三)远程监控中心和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位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消防控制中心(室)未保证至少有一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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