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信息统计制度,统计和分析辖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及运输、处理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