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的行政管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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