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可以拒收,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拒绝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