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经过转运站中转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