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定期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有害垃圾定期收集、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 (二)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设备、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喷涂醒目的分类标识,车身和车内存放容器的主色调与收运的生活垃圾类型颜色标识相一致,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滴漏,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并按规定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和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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