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住宅区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集中投放(收集)点,实现撤桶并点。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或者住宅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和拆解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