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住宅区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集中投放(收集)点,实现撤桶并点。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或者住宅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和拆解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