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的收集站、转运站等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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