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价格和联系方式,开展定点回收、上门回收和旧货捐赠、义卖以及交易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