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住宅区居民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投放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业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