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管理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案,明确并公布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二)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投放(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三)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投放(收集)点或者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及时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