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可回收物充分回收利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有效分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或者焚烧。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也可以预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三)荧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 (四)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