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立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习惯。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公益广告宣传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规定刊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广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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