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修编纳入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性专项规划或者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意见,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指导、监督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性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并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保障,制定专项资金计划,健全专项资金奖补机制,按时序进度支付,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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