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市、区(县)两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经费保障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相适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