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