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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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实施生活...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修编纳入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性专项规划...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管理责任人应当...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活动场所管理责任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示和...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住宅区居民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价格和...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收集)点设置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机关、企业事业单...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住宅区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集中投放(收集)点,实现撤桶并点。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或者住宅区应当设置大件...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定期收集...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处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处...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信息统计制度,统计和分析辖...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投放、...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关生活垃圾分...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运输车...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