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和统计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厂)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将相关的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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