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收集、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分类标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并按规定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和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混合收集、运输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经过转运站中转的生活垃圾未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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