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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