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