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破坏、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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