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制定本管理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案,或者未明确并公布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设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收集)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投放(收集)点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不予劝阻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