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收集)点设置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