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按量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