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擅自披露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