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不履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