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可以依法先行调解。除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外,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且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实际履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