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和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中涉及资产评估、风险预防和财产处置机制,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