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配合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由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