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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