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平等、有效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活动,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查询检索、数据下载、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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