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五条 在商业秘密行政执法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且该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还可以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监督侵权人销毁,但是权利人同意收购或者同意侵权人继续销售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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