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信息共享和快速维权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经验互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