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以及精准度,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的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