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