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作品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域名注册等方式对老字号、工艺美术、文化文物创意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文艺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