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农业农村新型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进行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