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质量专利、高知名度商标和优势产业品牌,推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标准化、产业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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